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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9)

2016-12-05 09:20:35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公安部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导读】华图招警考试频道同步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9),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大家加入招警考试交流群:789859228领取资料考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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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行政处分与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人事处理)

  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对不适合继续担任人民警察的,可以限期调离或者予以辞退。

  第九十九条 (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依照规定停止执行职务,或者实施一日以上七日以下禁闭。

  第一百条 (教育培训、权益保护和警务保障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对人民警察教育培训、权益保护和警务保障责任,影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损害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视情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越权责任)

  公安机关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行使权力的,视情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警察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赔偿)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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