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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3)

2016-12-05 09:20:35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公安部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导读】华图招警考试频道同步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3),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大家加入招警考试交流群:789859228领取资料考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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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信息收集查阅和调取)

  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查阅、调取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信息,以及对公共场所、道路、网络公共空间通过技术监控方式收集信息。对获取的相关信息应当审慎保管和使用,不得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采取刑事措施)

  人民警察因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履行职责中的优先权)

  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优先使用或者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等物品、设施,用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保护性约束措施)

  人民警察对实施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可能自伤、自残的疑似醉酒人、吸毒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其他丧失辨认或者行为控制能力的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送至医疗机构、救助机构,或者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领回。

  需要送往指定的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除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

  第二十九条 (交通、现场和网络管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发生上述灾害、灾难、事件的紧迫危险,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采取设置路障、划定警戒区,限制、禁止人员、车辆的通行、停留、出入等交通管制或者现场管制措施。必要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网络管制。

  举行重大活动、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目标时,可以采取前款措施,同时可以实施安全检查、人员审查、电子封控等措施。

  第三十条 (警械使用)

  人民警察遇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秩序或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当场制止,以及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袭击人民警察的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可能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形,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一条 (武器使用)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二)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五)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十二条 (不得使用武器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一)发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属于明显怀孕的妇女或者儿童;

  (二)犯罪行为人处于人员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三十三条 (停止使用武器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一)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违法犯罪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攻击、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第三十四条 (现场工具使用)

  人民警察遇有可以使用警械、武器的情形,但未携带或者无法有效使用警械、武器的,可以使用现场足以制止违法犯罪的物品。

  第三十五条 (警械武器使用必要限度原则)

  人民警察应当根据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人的危险性质、程度和紧迫性,合理判断使用警械、武器的必要限度,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三十六条 (警械武器使用报告与勘验调查程序)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身体伤害的,应当及时予以救治,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所属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使用武器造成伤害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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