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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6)

2016-12-05 09:20:35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公安部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导读】华图招警考试频道同步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6),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大家加入招警考试交流群:789859228领取资料考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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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保 障

  第一节 警务保障

  第六十五条 (上级决定和命令的执行)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对其认为违法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决定和命令,可以向发布决定、命令的机关及其负责人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人民警察对明显违法或者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报告。上级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人民警察执行第三款规定的决定和命令造成损害后果,未经报告的,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执行决定和命令的人民警察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已经报告的,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排除执法干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不得要求人民警察实施法定职责以外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助执行职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造成自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的,可以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八条 (妨碍执行职务的处理)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拒不提供证据或者作伪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检查、搜查、救险、警卫等任务的;

  (四)故意阻碍用于依法执行职务的警车和警卫车队通行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对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人民警察有权予以警告和采取措施制止。

  第六十九条 (袭警的处理)

  暴力袭击或者组织、协助、煽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以报复、泄愤为目的,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杀害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或者实施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警用标志装备管理)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警用装备,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警用装备、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仿造、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警用装备、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经费保障)

  国家建立稳定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民警察经费增长保障机制。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地区的警务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七十二条 (基础设施建设与教育培训经费)

  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及其配套设施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人民警察教育培训经费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事权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第七十三条 (科技强警)

  国家加强科技强警建设,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建立警用装备标准体系,努力提高警务工作科技信息化水平。

  第七十四条 (警力编制)

  国家建立警力编制动态调整机制。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人口数量、辖区面积、社会治安形势等因素,核定承担地方公安事权的警力编制。

  第七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警务辅助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和管理,由国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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