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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4)

2016-12-05 09:20:35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公安部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导读】华图招警考试频道同步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4),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大家加入招警考试交流群:789859228领取资料考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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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一节 机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基本原则和要求)

  国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一致、事权明晰原则,建立统一高效、职能科学、结构合理、保障有力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

  第三十八条 (中央、地方及共同公安事权划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保卫、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反恐怖主义、边防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跨国境、跨省重大刑事案件办理、刑罚执行、国际执法合作,以及国家特定人员、目标、活动警卫等警务为中央公安事权。

  地方公安事权、中央和地方共同公安事权的划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

  与公安机关事权划分相适应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应急处突专门力量)

  国家建立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管理的人民警察应急处突专门力量。

  第四十一条 (职能定位)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和中央公安事权的执行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上级公安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执行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机关设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向有关单位派驻专门机构。

  第四十三条 (公安分局、派出所设置)

  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由设置的公安机关直接管理。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四十四条 (机构设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应当遵循精简、效能、合法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领导职务任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实行异地交流制度。

  第四十六条 (内设机构人员任免)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警务技术职务的任免,由本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

  公安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职务、警员职务、警务技术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

  第四十七条 (警力调动使用)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规范、科学用警。

  人民警察力量的调动、使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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