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考试

各地
招考

您当前位置: > 招警 > 招考 > 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8)

2016-12-05 09:20:35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公安部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导读】华图招警考试频道同步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8),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大家加入招警考试交流群:789859228领取资料考试交流。

点击领取备考干货

  第五章 执法和监督

  第八十五条 (严格依法履职)

  人民警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不得超越权力、滥用权力,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六条 (证据收集)

  人民警察办理案件应当重证据,重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保存制度,全面收集能够证实违法犯罪嫌疑人是否违法犯罪、违法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第八十七条 (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尊重和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尊重民族的风俗习惯,严禁实施侮辱、体罚、虐待等行为。

  第八十八条 (办案区域)

  人民警察讯问、询问、继续盘问、辨认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及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安全检查、信息采集等执法活动,应当在专门的办案区域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九条 (执法公开)

  公安机关应当尊重和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公安机关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将听取意见的情况予以公布。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规定,主动或者依申请公开有关执法信息。

  第九十条 (对报案、控告、举报的处理)

  公安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报案、控告、举报,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按照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其向有关机关报案、控告、举报。

  第九十一条 (表明身份和告知)

  人民警察执法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或者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的依据和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警察执法时未按照规定表明身份的,当事人有权予以拒绝。

  第九十二条 (回避)

  人民警察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当按照规定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第九十三条 (执法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公安机关在具有刑事司法属性的侦查人员中,实行主办侦查员制度。

  第九十四条 (上级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措施或者决定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变更或者责令下级机关撤销、变更;发现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九十五条 (外部监督)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对人民警察的违纪违法行为,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九十六条 (督察制度和投诉委员会)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遵守纪律情况实施监督。

  公安机关设立投诉委员会,受理核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依法维护投诉人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推荐阅读
       招考信息:2021年全国招警公告汇总|职位表|报名入口|成绩查询
       面试相关:2021招警面试公告|面试时间|录用公示|面试名单
       辅导课程:2021公安专业系统提分班|公安基础理论
       备考指导:2021全年招警时政热点|每日一练|行测辅导

活动推荐
热门课程
联系方式

微信公众号

微信客服:识别左图二维码
公告预约 考试资料领取 交流备考
小姐姐为您答疑解惑送资料

招警备考群

微信客服:识别右图二维码
招警备考 答疑解惑 资料领取
小姐姐为您答疑解惑送资料
(编辑:admin)

图书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