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5 09:20:35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公安部
【导读】华图招警考试频道同步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大家加入招警考试交流群:789859228领取资料考试交流。
为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决策部署,2014年以来,公安部将修改《人民警察法》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点项目,着力推动修法工作。经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并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公安机关的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登录公安部网站(网址:http://www.mps.gov.cn)查阅修订草案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gabggb@126.com,jingchafa@126.com。
公安部
2016年12月1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修订草案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和权力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一节 机构管理
第二节 人员管理
第四章 保 障
第一节 警务保障
第二节 职业保障
第五章 执法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概念)
本法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公安工作及其人民警察的行政机关。
本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中依法履行治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且被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安机关任务)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查处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公安事权划分)
公安机关事权划分为中央公安事权、地方公安事权以及中央和地方共同公安事权。
国家建立与事权相适应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和人民警察保障制度。
第五条 (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基本原则)
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
人民警察必须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 (专群结合原则)
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健全社会治安组织动员机制,实行社会治安群防群治,推动社会治安社会化治理。
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 (法治原则)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滥用、超越权力。
人民警察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权力行使适度原则)
人民警察行使权力应当与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
第九条 (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干涉、拒绝和阻碍。
第十条 (国家对人民警察的权益保护)
国家保障和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政府保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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