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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7)

2016-12-05 09:20:35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公安部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导读】华图招警考试频道同步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7),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大家加入招警考试交流群:789859228领取资料考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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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职业保障

  第七十六条 (保持身份权与申诉权)

  人民警察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人民警察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十七条 (控告权)

  人民警察认为所属机关及其领导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七十八条 (工资待遇)

  国家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和岗位特点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保障制度。

  第七十九条 (职业安全保障)

  国家重视人民警察身心健康和职业安全保障,对在有毒、有害、危险、边远艰苦等特殊环境下工作的人民警察,提供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条件。

  第八十条 (医疗机构救治义务)

  人民警察因公受伤的,医疗机构应当无条件及时予以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八十一条 (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

  人民警察因公致伤致残的,与因公致伤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等标准的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等标准的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人民警察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的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

  人民警察院校学员、警务辅助人员因公致伤致残或者牺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

  第八十二条 (抚恤、医疗和特困救助基金制度)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志愿参与的人民警察抚恤、医疗和特困救助基金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捐助。

  第八十三条 (近亲属受特别照顾和帮助权)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致残或者病故的,国家对其近亲属在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提供特别照顾和帮助。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四条 (依法履职的免责和补偿)

  人民警察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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