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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4)

2008-08-22 00:00:00 公安招警考试网 文章来源:国务院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导读】华图招警考试频道同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4),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大家加入招警考试交流群: 加群领资料领取资料考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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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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