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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

2008-08-22 00:00:00 公安招警考试网 文章来源:国务院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导读】华图招警考试频道同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大家加入招警考试交流群: 加群领资料领取资料考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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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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