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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2008-08-21 00:00:00 公安招警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导读】华图招警考试频道同步华图教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大家加入招警考试交流群: 加群领资料领取资料考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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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一步做好全国公安系统辞退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的工作,特制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1996年8月15日

    第一条为了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完善公安机关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项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四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作风散漫,纪律松驰,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

    (二)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三)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四)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

    (五)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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