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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3)

2008-08-21 00:00:00 公安招警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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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第七条辞退人民警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见附件一),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凡批准辞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见附件二)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人员,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凡不予批准的,应当将辞退建议和《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对被辞退人员,五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

    第九条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第十条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领取辞退费。

    第十一条被辞退人员对辞退决定不服,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受理复核和申诉的机关,发现辞退决定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被辞退人员应当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见附件三)或者接到维持原辞退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诉)决定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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