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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2)

2008-08-21 00:00:00 公安招警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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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

    (七)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

    (八)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第五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欧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二)违法实施处罚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五)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

    (六)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

    (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八)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

    (九)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

    (十)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十一)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十二)诬告他人,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十三)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

    (十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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