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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4)

2008-08-21 00:00:00 公安招警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导读】华图招警考试频道同步华图教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4),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大家加入招警考试交流群: 加群领资料领取资料考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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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辞退手续和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

    第十四条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挟嫌报复、姑息迁就、说情庇护等违反规定,干扰辞退工作正常进行的主要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被辞退人员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殴打、侮辱、诽谤有关人员,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公安机关辞退公安干警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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