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7 16:11:22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南京市公安局
【导读】华图招警考试频道同步南京市公安局发布:《南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解读(2),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大家加入招警考试交流群:789859228领取资料考试交流。
五、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哪些方面的工作?
《办法》第八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及未经公安机关授权的警务工作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或者超出职责范围从事协助行政执法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六、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办法》第九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警务辅助人员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办法》第十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法定的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警务辅助人员享受的法律保护及履职保障有哪些方面?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九、新聘警务辅助人员需要具备哪些任职资格条件?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新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身心健康。
其中,文职辅警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岗位要求的能力和资格条件。
十、哪些情形,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的;
(四)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具有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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