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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辅警改革新政策开始实施(2)

2020-04-25 17:12:38 公安招警考试网 文章来源:黄河新闻网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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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十六条: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加警务技能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三)忠于职守,文明履职;

  (四)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辅警薪酬标准应当根据其职业特点、分类分级管理方式以及所从事工作,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辅警和其所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为一线以及高危险岗位的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辅警因工受伤、致残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辅警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第二十二条:辅警履行职责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结合辅警工作特点,建立健全辅警分级管理、考核奖惩、薪酬调整、教育培训等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进行岗前培训、晋升培训、年度培训等专业培训和政治教育、保密教育。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续签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辅警应当按照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统一着装、统一标识,持证上岗。辅警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回配发的证件、服装和标识。

  根据工作需要,辅警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警械。

  辅警的证件、服装和标识,应当与人民警察的证件、服装和标识在外观上存在显著的区别。

  第二十七条: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辅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八条:辅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辅警所在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二十九条: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严重违反辅警管理规章制度的;

  (五)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辅警招聘和管理工作中,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辅警履行职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聘用辅警的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黄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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