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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2)

2009-05-14 00:00:00 公安招警考试网 文章来源:公安厅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导读】华图招警考试频道同步公安厅发布:2009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2),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大家加入招警考试交流群: 加群领资料领取资料考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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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和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第七条录用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地方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录用实施办法进行。公共科目考试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实施。专业科目、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按照录用主管机关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测评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商人事部统一制定。

    第八条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人民警察,在校期间要通过公安专业知识考试以及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毕业分配前在校参加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公共科目考试,合格者方可录用为人民警察。

    第九条公安机关确需从公安警察院校以外录用技术侦察等特殊职位的公务员时,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办理。

    第十条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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