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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南澧县选任人民陪审员123人招聘公告

2018-11-16 14:51:19 公安招警考试网 文章来源:澧县人民政府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导读】华图招警考试频道同步澧县人民政府发布:2018年湖南澧县选任人民陪审员123人招聘公告,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大家加入招警考试交流群: 加群领资料领取资料考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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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和公平性,提升审判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为依法依规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选任名额

  2018年全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共123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产生99名,按照不低于五倍的要求,分配给各镇、街道的随机抽选候选人名额为495名;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24人,名额不分配,由镇、街道、县直单位组织直接向司法局申请和推荐。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诚实守信、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把握形势政策水平。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它要求

  1.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2.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一)社会公告。澧县司法局会同澧县人民法院、澧县公安机关向社会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从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

  (二)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澧县司法局会同澧县人民法院、澧县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并征求其本人意见。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镇、街道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其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

  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超过澧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三)资格审查。澧县司法局会同澧县人民法院、澧县公安局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意愿确认。澧县司法局会同澧县到人民法院、澧县公安局确认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在本县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愿。

  (五)确定人选。澧县司法局会同澧县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和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名单中,分别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六)任前公示。澧县司法局会同澧县到人民法院、澧县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七)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澧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澧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八)就职宣誓。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澧县人民法院会同澧县司法局组织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四.报名事宜

  (一)报名时间:

  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非工作日除外)

  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资格审查,征求意见工作同步进行。

  (二)报名地点:

  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镇、街道司法所;

  咨询电话:0736-3268973(司法局基层股)

  (三)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推荐表或个人申请表(一式四份);

  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4张。

  五、其他事项

  1、经审查、考察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任期五年。

  2、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3、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4、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司法行政机关。

  未尽事宜,由澧县司法局、澧县人民法院、澧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澧县司法局

  澧县人民法院

  澧县公安局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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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hua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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