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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行政诉讼法地域管辖案件详解

2022-01-28 17:53:32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未知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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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检考试中行政诉讼法的内容都会有所涉及,而在行政诉讼法内容中考查较多的是管辖问题,其中关于行政诉讼法地域管辖的题目涉及较多,出现的题型主要以案例考查为主。今天就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知识进行汇总讲解,帮助大家更好的掌握对相关题目的理解。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或者可以选择管辖。

1.选择管辖

(1)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跨行政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试题练习】(多选)1.宋某户籍在甲县,在乙县工作五年之久,现宋某到丙县访亲,因醉酒被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扣留宋某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

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答案】BCD。解析:据《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根据《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A选项扣留宋某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故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8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宋某户籍地在甲县,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乙县为宋某经常居住地,被告所在地在丙县,BCD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CD。

【试题练习】(多选)2.东山市城北区居民刘某在该市城郊区开了一家化工厂。该化工厂因违法排污,被城郊区生态环境局查实后给予了罚款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刘某不服,向位于该市市中区的东山市生态环境局提起了行政复议。东山市生态环境局经复议后认为,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罚款数额偏低,遂作出了对刘某化工厂处以10万元罚款的决定。刘某如对处理结果不服,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城北区人民法院

B.城郊区人民法院

C市中区人民法院

D.东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BC。解析: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因此一般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本案不属于特殊情形,着重考查地域管辖。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经过复议,刘某不服,既可以由原告所在地城郊区人民法院管辖,也可找复议机关所在地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答案为BC。

【试题练习】(单选)3.甲市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一日,乙市公安局发现该市跑运输的吴某所开车辆有重大嫌疑,遂将该车辆扣押后移交给甲市公安局。吴某对乙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吴某户籍所在地为丙市。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是: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甲、乙、丙三市法院

【答案】B。解析: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案未经复议,不属于特殊案件,因此只能找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也就是乙市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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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iuyue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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