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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考试法律知识:解析正当防卫的正确适用

2021-03-18 15:18:48 公安招警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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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使得正当防卫制度再次成为热点话题,对于广大考生而言,正当防卫也是必须掌握的黄金考点。随着《指导意见》的公布,我们很有必要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相关考点进行详细梳理。

一、考情点拨

正当防卫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主要是以案例的形式来考查,让考生辨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还是构成紧急避险,或者构成故意伤害罪等,不管怎么考查,做对题的关键在于掌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二、考点解析

1.正当防卫的概念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同时满足起因、时间、主观、对象和限度五个条件。

(1)防卫起因: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5条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如在“于欢故意伤害案”中,杜某某等人对于欢及其母亲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就属于可以防卫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比如疫情期间,一男子在超市不戴口罩闲逛,超市工作人员出言提醒,男子就挥拳打了工作人员,不论是否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工作人员面临现实的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是可以正当防卫的。再如这名男子不戴口罩乘坐公交车,司机提醒,该男子却猛击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头部,该男子的行为妨害司机安全驾驶,危及公共安全,那乘客对这一危害公共利益的不法侵害是可以进行防卫的。

再者,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能是主观臆想的,如果行为人反击了主观臆测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人,其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如便衣警察对一女通缉犯实施抓捕,女通缉犯大喊“流氓打人了”,而警察并未表明身份,路人以为便衣警察真是流氓,遂出手将警察打成重伤。路人的行为是假想防卫,此时结合其主观方面认定责任,如果路人应当预见到该便衣警察的行为不是不法侵害,那么其主观上存在过失,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此时如果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不能预见到对方行为不是不法侵害,其主观上无罪过,造成损害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再者,对于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不法侵害还未开始,如犯意表示或处于预备阶段,尚未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就采取某种损害权益的行为,是事前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如果达到犯罪程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我听闻张三在自己家中磨刀准备杀我,于是我不等他磨好刀来砍我就将其打成重伤,我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再者,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如侵害者自动中止不法侵害行为,或是已经被制服,亦或是不法侵害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仍实施“防卫”行为的,是事后防卫,同样因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而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3)防卫意图:正当防卫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意图,即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且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即“正对不正”。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因其主观上不具备正当的防卫意图,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再者,相互斗殴是互相加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双方都有非法侵害对方的意图,属于“不正对不正”,因而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4)防卫对象: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即包括实行行为的实施者,也包括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和帮助者,但不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

(5)防卫限度: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2.防卫过当及处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指导意见》第11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换言之,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的,就是必要限度的行为。但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与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相差悬殊”,就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一个身材矮小、体格瘦弱的男子徒手侵害另一将近两米高的壮汉,壮汉持械反抗,就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再者,“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如果只是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 20 条第 2 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应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结合防卫人的主观过错认定其刑事责任。

3.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都可以实行特殊防卫,不限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还包括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的暴力程度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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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donghai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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