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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招聘考试法律知识:债发生原因之无因管理

2021-04-13 18:00:31 公安招警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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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招聘考试法律知识:债发生原因之无因管理

公平正义一直是我们所向往和追求的,而在我们的民法世界中所规定的无因管理制度正是这一追求的体现——让好人受保护。同时,在往年的事业单位考试当中,无因管理也是一个常考点,所以,今天我们要来详细学习一下无因管理的构成及其效力。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为本人。从这一概念中,可以剖析出无因管理的三个构成要件:

一、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首先,法定义务即法律规定的义务。最为大家耳熟能详的比如: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30岁的张三在父母生病时送父母去医院是法定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其次,约定的义务即合同约定的义务。例如,张三和隔壁孤寡老王约定“当老王70周岁以后,如遇生病等身体不适,由张三送往医院”,那当老王75周岁生病时,基于这种约定的义务,张三送老王就医不构成无因管理。那如果张三在上班的路上,看到陌生人甲晕倒在路边去救助,这种情形下就是我们所讲的“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二、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首先,“他人”指特定的人,无因管理要产生的是债的关系,因此需要特定的相对方。所以,下雪天担心路人摔倒从而主动清扫大街上的雪并没有为特定他人谋利,不构成无因管理。其次,“谋利”既包括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取得一定利益,又包括使本人避免一定损失。最后,错把别人的事当自己的事来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张三养了大半年的牛才发现是隔壁邻居的,由于其不具有主观上管理他人事务的意识,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三、客观上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因此,错把自己的事当成他人的事来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妻子买牛没跟张三说,张三以为隔壁的牛跑过来了,帮忙喂养,这种情况由于客观上没有管理他人事物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即在管理者和本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一方面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另一方面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张三送晕倒的陌生人甲去医院并且垫付医药费,这个情况下由于成立无因管理,张三就可以向甲主张必要的打车费用及医药费,如果在这过程中张三丢了电脑,也可以要求甲赔偿。

以上就是关于无因管理的相关知识点。在考试当中经常通过案例题进行考察,因此大家要准确掌握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力。

【小试牛刀】邻居家里突发火灾,小孩呼喊求救,情况危机,张某闻声而动,不得已只好用斧头破门而入。将小孩救出后,打车送小孩去医院,共垫付5000元。张某救人过程中自身西装被火烧毁。下列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有( )。

A.张某有权向邻居主张救人所得报酬

B.张某有权向邻居主张因救人而被烧毁的西装这一损失

C.张某有权向邻居主张因救人而先行垫付的5000元

D.邻居可以要求张某赔偿房门的损失

【答案】BC。解析:A选项错误,无因管理不能主张报酬;B选项正确,因救人而被烧毁的西装属于因管理他人事务所遭受的损失,张某有权向邻居主张;C选项正确,先行垫付的5000元属于因管理他人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张某同样有权向邻居主张;D选项错误,房门的损失属于在无因管理中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的损害,此时管理人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因此邻居不可以要求张某赔偿房门损失。故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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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donghai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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