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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安基础知识备考: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监视居住

2020-04-07 16:32:37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招警考试网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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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安基础知识备考: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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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的条件:(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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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黎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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