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3 09:04:12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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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权
(一)立案权
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和必经程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前提。只有经过立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才有合法的依据,才能行使侦查权力。公安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行使立案权。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机关对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和接受的控告、举报、报案、自首等材料以及自诉人的起诉材料,通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并且属于本身的管辖范围时,经履行法定手续,将其确立为刑事案件的工作过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并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对于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立案材料的来源:①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有权利也有义务);②被害人的控告或者报案;③犯罪人的自首;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主动获取的材料(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并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⑤其他途径。
(二)侦查权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权具有法定性,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及时地惩罚和制止犯罪,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侦查活动具有法定的内容和方式,即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1.专门的调查工作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活动;2.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
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1.有权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2.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3.有权询问证人(包括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4.有权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检查;5.有权进行侦查实验;6.有权为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进行搜查;7.有权扣押物证、书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8.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刑事侦查对象的通信进行检查;9.有权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10.有权通缉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等。
《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公安部政治部2013版教材新增)
(三)刑事强制权
刑事强制权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公安机关和其他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强制权力。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留、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
(四)刑罚执行权
公安机关负责以下刑罚的执行:(1)短期有期徒刑执行。对判处有期徒刑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公安机关代为执行。(2)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3)驱逐出境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三、警械、武器使用权
公安机关依法享有使用警械、武器实施管理、守卫、保护、制服和杀伤的权力。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有权依法对警卫、守卫、守护目标采取武装保卫措施,以确保其绝对安全;有权采取武装追捕、押解、看押、巡逻等措施;有权运用武装力量进行边防检查、边境守卫;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人民警察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具体权力:1.采取武装保卫措施。针对对象:对警卫、守卫、守护目标。目的:以确保其绝对安全;2.武装追捕、押解、看押、巡逻;3.运用武装力量进行边防检查、边境守卫;4.可以使用警械。条件: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5.可以使用武器。条件: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四、紧急状态处置权
紧急状态处置,指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紧急状态处置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
(一)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根据紧急处理暴力犯罪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追捕逃犯、抢险救灾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可以征用急需的人员、物资和场所。
(二)紧急排险权
紧急排险,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处置重大灾害事故或平息叛乱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例如,在扑救重大火灾、处置重大爆炸事故时,为防止火势蔓延和事故波及面扩大而拆除同火灾、事故现场毗连的建筑物,或者在平息叛乱中炸毁暴徒盘踞的建筑物和借以顽抗的设施等。凡在紧急排险中需拆除的建筑物、毁坏的其他设施的所有者,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公安机关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履行拆除的义务。
(三)现场和交通管制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停留,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人民警察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将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四)戒严执行权
戒严,一般是指战时或平时面临重大紧急事件,为了维护政治稳定所采取的非常措施。戒严,视涉及地区大小,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作出决定,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必要时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执行。公安机关对戒严地区实行治安控制。戒严期间,可以在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宵禁等特别管理措施。出入戒严地区的人员、车辆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件和戒严实施机关签发的特别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出入,不得自由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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