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09 08:50:19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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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减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罪犯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立功表现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应当减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是“重大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指罪犯有下列行为表现之一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的程序:减刑的提请,分为集体评议、专职部门审查、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公示、审议决定、提请、特殊审核;提请减刑的通报;减刑的审理;减刑的司法监督。
12,减刑的起始时间、幅度和间隔的规定:减刑的起始时间:对于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时间适当缩短起始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的限制。减刑的幅度:对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有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对于应当减刑中的重大立功表现,其减刑的幅度可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减刑的间隔:对于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1年以上为宜;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减刑的限度: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减刑的限度是罪犯实际服刑期限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对判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减刑的限度条件是罪犯实际服刑期限不少于10年。
13,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条件和程序:减刑条件,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罪犯可以被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法律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提请减刑的,必须在缓期二年期满之后进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减刑程序,监狱对被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在罪犯缓刑期满之后及时提出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14,假释的概念:假释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15,假释的条件和程序:假释的条件,假释适用的对象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且在狱内服刑的罪犯。根据刑法规定,下列罪犯不得假释:累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适用的时间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可以适用假释。假释适用的行为条件,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其中,悔改表现与减刑条件中的悔改表现相同;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自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假释的程序,假释的提请,分为集体评议;专职部门审查;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公示;审议评定;提请;特殊审核。假释的通报。假释的审理。关于假释的司法监督。
16,处理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原则和程序:坚持依法重处罚原则。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对罪犯脱逃在社会上犯罪的案子,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捕回后被发现的,按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的程序办理,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犯罪地被发现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按刑事诉讼规定程序办理,由罪犯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被判决后,原则上仍应送回原服刑监狱执行。
17,释放的概念和种类:释放是监狱依照法律规定,解除服刑人的监禁,恢复其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活动。释放的种类,刑满释放;裁定释放;特赦。
18,刑满释放的程序:出监教育;安置准备;办理释放审批手续;发给回家费用并发还监狱保管的物品与现金;发放《释放证明书》。
19,刑满释放人员安置与帮教的要求:帮助刑释人员渡过危险期的需要,巩固监狱改造成果的需要。对刑满释放人员安置与帮教的主要措施有出狱资助、就学保护、就业保护等。
三、刑罚执行的监督
1,检查监督的概念:检察监督是指由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活动予以监督的一种监督形式。检察监督是刑罚执行中的专门监督,即由独立于监狱系统的专门机关进行的监督,是刑罚执行中的基本监督形式,是刑罚执行中的法律监督形式,具有法律权威的监督形式。
2,检查监督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狱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3,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对监狱收押活动进行监督;对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进行监督;对监狱的暂予监外执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活动进行监督;对监狱的释放工作监督;对监狱的狱内侦查活动予以监督。
4,社会监督的要求:刑罚执行中的社会监督包括两部分内容:大众知情权的保障与大众批评权的保障。从近年来的监狱改革看,监狱对大众知情权的保障有了很大的发展。现在很多地区不仅逐步减少对新闻媒体采访范围的限制,有关监狱的信息开始在电视、报纸、电台逐步增多,而且越来越多的监狱积极出击,推行狱务公开制度,将罪犯权利、减刑条件与程序、假释的条件与程序、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与程序等公之于众,让包括罪犯、罪犯亲友在内的人群了解刑罚执行中的监狱的权限及运作、罪犯的权利等,主动将自己纳入社会监督的范围。随着社会监督的发展,罪犯权利保障程度势必有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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