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24 00:00:00 公安招警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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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27年,蒋介石国民党政府设立“内政部警政司”,把各盛市、县的警察机关改为“公安局”。同时,设立了庞大的特务机构。
(5)1946年,国民党政府设立“内政部警察总署”,各盛市、县警察机关改为“警察局”。
4.ABCD [解析]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两者的联系是:专政职能是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专政职能的社会基矗只有绝大多数人享有高度民主,才能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充分保证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2)两者的区别是:①对象不同。专政的对象是敌人,民主的对象是人民。
②方法不同。对敌人使用专政手段,对人民实行民主的方法。
5.ABC [解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积极防范和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2)坚决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
(3)依法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6.ABCD [解析](1)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犯,依法惩治杀人、伤害、抢劫、绑架、强*、强迫妇女卖淫和拐卖人口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
(2)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就是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7,ABCD [解析]按照《人民警察法》第21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在公益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有:(1)当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应当立即救助;(2)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要求时,应当给予帮助;(3)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4)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8.ABCD [解析]紧急排险,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处置重大灾害事故或平息叛乱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例如,在扑救重大火灾、处置重大爆炸事故时,为防止火势蔓延和事故波及面扩大而拆除同火灾、事故现场毗连的建筑物,或者在平息判乱中炸毁暴徒盘踞的建筑物和借以顽抗的设施等。凡在紧急排险中需拆除的建筑物、毁坏的其他设施的所有者,必须五条件地服从公安机关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履行拆除的义务。
9.BCD [解析]所谓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由法律、法规一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他治安法规所确认和维系的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包括国家工作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生活秩序。
10.ABCD [解析]外国人管理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工作包括:对外国人在中国的入境、出境、居留、旅行实施管理;,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发现和处理外国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国籍问题;对出入境的中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边境居民进行管理,依法查处出入境人员中的违法犯罪人员。
11,ABCD [解析]组织领导,是实现党对公安机关领导的组织保证。“其实现途径是:健全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严密组织制度,加强领导管理。抓好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公安队伍的建设,抓好党内组织生活,贯彻民主集中制,保证党员民主权利,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考评的基础上向上级政府推荐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严格党的组织纪律,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2.ABC [解析]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的基本要求是:
(1)以教为主,寓教于罚。
(2)教育多数,处罚少数。
(3)当罚则罚,罚如其分。处罚一定要适当,适用什么形式的处罚,处罚到什么程度;都要有利于教育受罚者,不能感情用事、畸轻畸重。
13. ABCD [解析]公安机关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首先应当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并保障当事人充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要求行政赔偿等权利。
14. ABCD [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据此,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且都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第二,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同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三,各个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过错,即对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这里提到的情节,既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文规定的从重、从轻、免罚的情节,也包括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在办案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在决定处罚时斟酌运用的情节。所谓分别处罚,就是根据上述情节的轻重,对每个行为人分另作出处罚决定。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则应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15.BD [解析] 1993年4月26日《公安部关于对不满14周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未满14周岁的人犯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办理,即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收容教养。也就是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处罚”的人既包括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罪,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也包括未满14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16.ABCD [解析]行政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中具有以下职权:①检查权,即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以及职务活动中的行为实施检查的权力。②调查权,即对监察对象就特定事项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③监察建议权,即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就监察事项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力。④处分权,即依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
监察机关监督警务活动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①经常性的一般检查,即通过对监察对象执法情况、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促使监察对象严格执法,改进工作。②专项检查,即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或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针对监察对象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检查,以纠正监察对象工作中的偏差,揭露和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改进意见,以避免和消除类似问题的发生。③立案调查,即监察机关对在一般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单位或个人检举、控告的,以及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违法违纪案件,经过立案程序开展的调查。
17.ABCD [解析]法制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2)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有关人员,可以停止执行职务。
(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已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需要给予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国家赔偿。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18.ABCD [解析]国家权力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①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制约。②对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经费的预算、决算进行审查,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③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公安工作的不适当的决定或者命令。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公安机关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汇报,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作出决定。⑤通过对公安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议案,要求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改正错误的、不适当的行为。⑥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享有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提出的申诉和意见的监督权。
19.ABCD [解析]《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和要点是:
(1)对党忠诚。其要点是:坚定信念,听党指挥,维护宪法,忠于祖国。
(2)服务人民。其要点是:热爱人民,甘当公仆,爱憎分明,除害安良。
(3)秉公执法。其要点是: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
(4)清正廉明。其要点是:艰苦奋斗,克己奉公,防腐拒贿,不沾不染。
(5)团结协作。其要点是: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6)勇于献身。其要点是:忠于职守,业精技强,机智勇敢,不怕牺牲。
(7)严守纪律。其要点是:服从领导,听从命令,遵守制度,保守机密。
(8)文明执勤。其要点是:谦虚谨慎,不要特权,礼貌待人,警容严整。
20.ABCD [解析]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五条禁令”。这“五条禁令”是:
(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4)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5)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条禁令”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五条禁令”不一致的,以“五条禁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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