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21 00:00:00 公安招警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网整理
【导读】华图招警考试频道同步华图教育网整理发布:2006年河南省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标准化题库(6),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大家加入招警考试交流群: 领取资料考试交流。
五、论述题
1.[答案要点]搜查是一种强制性侦查措施,政策性、法律性很强。因此,在搜查中应当做
到以下几点:
(1)严格依法办事。应该办理的法律手续必须齐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
手续不齐全,或者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就会直接影响到搜查的合法性和搜查结果的法律效
力。
(7)搜查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行凶闹事,阻碍搜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可根据法律规
定使用械具,有效地予以制止。
2.[答案要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经常使用有关的秘密侦查手段,获取犯罪的证据。
这些证据能否在庭审中公开出示?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通
过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在庭审中出示。因为一旦出示后,就有可能暴露公
安机关的秘密侦查手段,有时甚至可能引起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之嫌。
当然在必须使用这些证据证明犯罪时,也可以采取公开转化的形式,将秘密获取的形式转
化为合理合法的公开形式,转化后的证据可以在庭审中使用。例如,对于特情提供的情况,可
以让其以检举人、控告人、自首者或者同案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对于以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证
据,其中属于以下两种情况的也可以在庭审中使用:一是公安机关截获的能证明犯罪的信件;
二是在公共场所采取密拍、密录获取的罪证。
3.[答案要点]《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
安机关负责。”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
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
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拘留、执行逮捕的权力属于公安机关,其他机
关不能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由受理案件
的人民法院或者主办的人民检察院将逮捕决定书或批准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
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立即填发逮捕证,及时
执行逮捕,并将执行逮捕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关押的场所及时通知决定或批准的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由决定或批准逮捕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
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经人民法院决定或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执行逮捕时,如需要对
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住宅、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查时,由公安机关填发搜查证,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派员共同进行搜查。
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需要依法拘留犯罪嫌疑人时,由公安机关凭经检察长批准的提
请拘留报告书签发拘留证,执行拘留,并由人民检察院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
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他们对决定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比较熟悉,在执行逮捕、
拘留犯罪嫌疑人时,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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