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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

2008-08-04 00:00:00 公安招警考试网 文章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导读】华图招警考试频道同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大家加入招警考试交流群: 加群领资料领取资料考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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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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