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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5)

2008-08-04 00:00:00 公安招警考试网 文章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导读】华图招警考试频道同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5),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大家加入招警考试交流群: 加群领资料领取资料考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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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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