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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1)

2008-08-04 00:00:00 公安招警考试网 文章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导读】华图招警考试频道同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1),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大家加入招警考试交流群: 加群领资料领取资料考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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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处罚程序

    第一节调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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