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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2)

2008-04-28 00:00:00 公安招警考试网 文章来源:浙江人事编制网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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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十一)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为国(境)外人员在考察期满后30天内政治背景仍无法查清的;

  (十二)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三)有其他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的。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和政审结论。自考察和政审期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察和政审结论为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

  第十一条  考察和政审的主要方法:

   (一)向考察和政审对象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等部门以及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村)了解情况;

   (二)向考察和政审对象的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部门以及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村)了解情况;

   (三)同考察和政审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个别面谈;

  (四)查阅考察和政审对象档案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考察和政审工作结束后,考察和政审组应当提出考察和政审结论建议,填写《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表》,招录的公安机关对考察和政审情况进行研究并作出考察和政审结论。《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表》必须由考察和政审组全体成员签名,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调查人、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考察和政审结束后,对考察和政审对象有反映或举报的,招录的公安机关要进行认真核实。必要时,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可会同招录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由招录的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考察和政审结论。

  第十四条  对考察和政审结论为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招录的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应告知其对考察和政审结论如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直系亲属特指父母(含继父母和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近亲属特指同源于父母(含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母,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父、姨母。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转任、调任到公安机关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其考察和政审工作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安厅1995年5月17日发布的《招收人民警察考核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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