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7 09:11:31 公安招警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华图招警考试频道同步华图教育发布:2014年陕西司法系统监狱戒毒机构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3),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大家加入招警考试交流群: 领取资料考试交流。
五、体检和考察
省考录办按与职位录用计划1:1的比例,依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到低的次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对录用计划出现按综合成绩排序末位并列的职位时,以烈士子女、退役士兵、获得荣誉称号等次序,优先确定为体检对象;没有上述情形时,则按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的顺序,确定体检对象。
对于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录用计划数的,有1人参加面试的,如考生面试成绩高于或等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成绩,则进入体检;有2人(含)以上参加面试的,先以综合成绩排序,除综合成绩最后一名外,该职位其他面试人员进入体检,如综合成绩最后一名考生面试成绩高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则进入体检。
体检由省司法厅政治(警务)部组织实施。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人民警察职位特殊体检标准执行。
体检前如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调整体检标准和项目,则按新规定执行。
体检费按医院体检收费标准,由参加体检的考生缴纳。体检结论由体检组织单位及时告知体检考生。
因考生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体检不超过两次。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视为考生放弃体检。
体检公告另行发布。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
考察工作由省公务员局统一安排,省司法厅政治(警务)部按照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察着重审核确认考察对象报名时提供的本人信息和相关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等;考察被考察对象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考察对象放弃考察资格时,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依综合成绩排序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1次,对体检合格者再行考察。考察中其他情形形成的缺额不予递补。
对正在接受调查,或因报考资格条件有纠纷在30日内难以核实清楚的考察对象,终止录用程序。由此形成的缺额,不再进行人员递补。
六、公示
拟录用人员名单由省公务员局统一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拟录用职位、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考生,如经查实,取消录用资格。公示形成的职位空缺不予递补。
七、录用
省公务员局根据公示结果印发录用文件,制发载有考生报考时所提交照片的《录用通知书》。
被录用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录用通知书报到。考生一经录用,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手续并报到上班。报到时,新录用公务员的身份证、准考证、录用通知书所载照片必须和本人一致。新录用人员凭《录用通知书》办理行政、工资、户籍迁移、档案转接等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录用。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从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报到起始之日起计算。试用期按《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管理。
新录用公务员服务期为五年。新录用公务员统一与省司法厅政治(警务)部签订服务合同。
八、有关说明与纪律要求
各有关部门及所有参与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在考录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考试录用纪律,严格程序,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凡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泄密等问题的人员,一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于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的报考人员,一经查实即取消相关资格,且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笔试结束后,将按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考生《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答题信息,在专业机构进行雷同试卷甄别,并根据甄别结果处理有关违纪考生。本次考试录用各个环节中和试用期内,凡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基本条件或职位资格条件的人员,一经查实即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终止相关资格或取消录用,并作出相应处理。
本次招考属司法系统监狱戒毒机构补充急需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考试,按公务员录用有关文件规定,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须参加体能测评(剧烈运动)和体检(含放射性项目),人员录用后即参加新警培训,并到岗就职,因此,不受理有关人员延期体能测评、暂缓体检等申请。
本次考试只指定考试大纲,不指定也不出版发行考试教材或辅导用书。各有关部门和考试录用工作人员不得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政策咨询电话:029-87291015
职位咨询电话:029-87291820
本公告及其他未尽事宜由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公务员局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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