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6 13:39:49 公安招警考试网 文章来源:美丽新长安微信公众号
【导读】华图招警考试频道同步美丽新长安微信公众号发布:2021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公安分局招聘警务辅助200人公告,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大家加入招警考试交流群: 领取资料考试交流。
根据工作需要,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00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二、招聘职位数量及具体条件
三、招聘范围和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吃苦耐劳精神,服从组织安排,愿意履行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义务。
(二)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1.0,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体重标准,无残疾、纹身、重听、色盲、口吃等(参照招录人民警察的身体条件)。
(三)基本年龄要求: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1985年8月13日至2003年8月13日期间出生)。具体以招聘职位表中年龄条件为准。
(四)同等条件下在职公安民警配偶子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体育专业毕业生、2019-2021年毕业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优先招聘。
(五)凡涉及到年龄、学历等需要确定时间的,计算日期截止到公告发布之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4.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5.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6.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7.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8.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9.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10.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11.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四、工资待遇
月工资为4033.34元/月【含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
五、人员管理
新招聘的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从培训后上岗之日起计算,试用期内工资待遇不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长安公安分局委托劳务派遣机构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到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工作,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负责人员的日常管理,并提供警务辅助人员的执勤着装和必要防护用品。
六、招聘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核
1.公告及报名:
公告发布:本次公开招聘将在长安区政府网站、美丽新长安微信公众号、石家庄市人事考试网、智源招聘考试网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公告发布时间:2021年8月13日。
2.网上报名:
登录智源招聘考试网(http://www.hebrpo.com)进行报名。
报名时间:2021年8月14日9:00--8月25日17:00。
3.缴费截止时间:8月25日20:00。
4.网上报名基本程序:
(1)点击“网上报名”,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完成注册后登录网站,按要求上传照片。用户名和密码是登录报名系统的唯一标识(密码可修改),也是考生确认是否成功报名、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查询成绩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务必牢记并妥善保管。
(2)注册成功后登录,进入报名环节。考生务必认真阅读《公告》,按要求填写个人报名信息,每人只能限报一个职位,凡是提交审核的考生均被默认同意《诚信承诺书》(附件二)。
网上报名实行严格的自律制度,考生对提交审核的报名信息真实性负责,凡发现网上填报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取消考试及上岗资格。
(3)考生点击“提交审核”后信息将被锁定,在未反馈审核结果前不能修改。一般情况下,审核员24小时内会在报名系统上回复审核结果。“审核未过”的,可根据提示的未过原因,修改信息并重新提交审核,“审核通过”的,将不能再修改。审核通过后,考生通过网上提示步骤缴纳报名费。此次考试收取报名费100元/人。
(4)考生根据提示自行下载打印并保存《报名表》,证件审核环节需提供、使用此表。
(5)凡是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相关操作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同时,报名和考试期间务必保管好个人的证件和信息,因个人原因造成丢失、被他人盗用和信息被恶意篡改而影响报名和考试的,责任自负。
通过审核并缴费的考生,根据通知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打印《笔试准考证》时间拟定为8月27日9:00-22:00。笔试时,考生须持二代居民身份证、河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纸质版《笔试准考证》和《身体健康状况监测记录表及承诺书》(附件一),方能进入考场。
考生对个人健康状况填报实行承诺制,承诺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凡隐瞒、漏报、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将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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