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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贵州贵阳市法院、检察院、公安招录人民警察37人公告

2016-03-04 11:41:25 公安招警考试网 文章来源:贵阳人事考试网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导读】华图招警考试频道同步贵阳人事考试网发布:2016年贵州贵阳市法院、检察院、公安招录人民警察37人公告,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大家加入招警考试交流群: 加群领资料领取资料考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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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警察队伍整体素质,充实基层警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贵阳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2016年我市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人民警察。为确保招录工作顺利进行,中共贵阳市委组织部、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制定《贵阳市2016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工作简章》(以下简称《招录简章》),现公布实施。

2016年贵州贵阳市法院、检察院、公安招录人民警察37人公告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录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录工作按照编制招录计划、发布招录公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录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招录计划及职位

  全市共计划招录人民警察37名。其中,市直机关计划招录16名;县直机关计划招录9名,县直机关派出机构计划招录12名(公安派出所、公安<森林公安>派出所等)。各招录职位详见《贵阳市2016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职位表》(附件1)。

  三、2016年贵州贵阳市法院、检察院、公安招录人民警察37人招录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大专及以上毕业学历人员(2016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贵阳市艰苦边远乡镇(见附件2)机关和派出机构可招录高中或中职(中专)毕业学历人员;

  2、外省户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人员(2016届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3、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由贵阳市统一选派的“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的人员(简称“五项目人员”),生源地或兵源地为贵州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以上六类人员统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即为招录对象。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4、报考年龄要求:

  (1)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8年3月7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5年3月8日及以后出生);优秀村干部、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0年3月8日及以后出生)。

  (2)公安(森林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8年3月7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5年3月8日及以后出生);优秀村干部、硕士研究生及以上(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0年3月8日及以后出生)。

  5、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与执法等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4〕24号)及我省的有关规定。

  6、报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应具有2周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义务兵在军队的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2016年8月。

  在校期间(指入学至毕业证书颁发前)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7、定向的2016届毕业生,只能报考定向地的职位;

  8、定向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的职位限生源地或兵源地为贵州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是指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

  9、本省户籍是指截止2016年3月户口登记仍在贵州省。本省生源是指原为贵州户籍,通过国家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到省外学习、工作的人员。

  10、优秀村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13年度及以前担任、目前仍在职的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80年3月8日及以后出生);

  (3)由所在乡党委推荐,经县级组织部门同意。

  11、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2013年度以来经贵州省内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到贵州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的公务员(工作人员)(以招录年度计算,如2013年招录的公务员,2014年办理录用手续的,招录年度为2013年)。

  3、截止2016年3月服务期未满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截止2016年3月7日在读的全日制非2016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6、曾被开除公职或在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8、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9、录用后的职位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需回避情形的职位)。

  10、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11、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定向招录培养人员未满定向协议最低服务年限的。

  12、不符合招录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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