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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考试法律知识:宪法中关于选举制度的知识梳理

2021-03-23 11:31:12 公安招警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导读】华图招警考试频道同步华图教育发布:书记员考试法律知识:宪法中关于选举制度的知识梳理,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大家加入招警考试交流群: 加群领资料领取资料考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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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书记员考试中,特别是宪法制度考察中,选举制度是个重要考点,而且出题老师会设置多个坑点,一不小心,很多题目就会出错,所以,为了方便大家备考,特将选举制度给大家做一梳理,希望对大家考试有用。

一、选举制度概念

选举即通过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举出国家机关代表的制度。

二、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原则

在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不分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统统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简单总结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条件1.年满18周岁2.中国公民3.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1. 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选民拥有相同的投票权,一人一票,同票同权。

3. 不论城市代表,还是农村代表,大家享有平等的地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

4. 一切代表有平等的地位。

5. 对于弱势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的保护,比如一位代表代表50人,某少数民族共20人,也要选举一个代表,体现民族平等,也体现了选举平等。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1.直接选举:选民选代表,也就是符合选举的3个条件,就可以直接选举自己心目中的代表,选民直接投票选代表。不设区的市,县,乡,镇,实行直接选举(县乡镇直接选举)

2.间接选举:代表选代表。全国代表,省代表,市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市省国间接选举)

(四)秘密投票(不记名投票)

最后补充一.没有选举权的情况:(结合刑法内容)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2.判处无期、死刑。

补充二.有选举权但不能行使的情况:1.精神病人2.已羁押(被羁押的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

例题:宪法规定,下列人大代表中,能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是:

A甲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甲市乙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答案】B。解析:直接选举:选民直接选代表(县乡镇),间接选举:代表选代表(市省国)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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