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考试

各地
招考

您当前位置:公务员考试网 > 招警 > 备考 > 公安基础知识辅导 > 2021省考公安专业科目资料考点:行政诉讼的被告

2021省考公安专业科目资料考点:行政诉讼的被告

2020-12-15 14:48:12 公安招警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导读】华图招警考试频道同步华图教育发布:2021省考公安专业科目资料考点:行政诉讼的被告,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大家加入招警考试交流群: 加群领资料领取资料考试交流。

点击领取备考干货
领取

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般原则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

①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②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

③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可选择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为被告。

【试题演练】(单选)史某因放任动物恐吓他人,被甲县公安局乙公安派出所处以500 元的罚款。史某向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县人民政府改变了该处罚决定。史某提起行政诉讼,其被告是:

A.乙公安派出所 B.甲县公安局

C.甲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D.甲县人民政府

【答案】D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 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史某向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县人民政府改变了该处罚决定,而史某提起行政诉讼,其被告应该是甲县人民政府。

故正确答案为D。

2021年省考公安专业科目相关资料推荐:


       推荐阅读
       招考信息:2024年全国招警公告汇总|职位表|报名入口|成绩查询
       面试相关:2024招警面试公告|面试时间|录用公示|面试名单
       辅导课程:2024公安专业系统提分班|公安基础理论
       备考指导:2024全年招警时政热点|每日一练|行测辅导

活动推荐
热门课程
联系方式

微信公众号

微信客服:识别左图二维码
公告预约 考试资料领取 交流备考
小姐姐为您答疑解惑送资料

招警备考群

微信客服:识别右图二维码
招警备考 答疑解惑 资料领取
小姐姐为您答疑解惑送资料
(编辑:黎戈)
热销书课
公务员
事业单位
金融
军队文职
医疗
公安招警
公选遴选
更多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辅警招聘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