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招警考试

各地
招考

信息
分类

您当前位置:公务员考试网 >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 《民法典(草案)》考点总结(2)

《民法典(草案)》考点总结(2)

2020-05-27 16:14:14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华图招警考试频道同步华图教育发布:《民法典(草案)》考点总结(2),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大家加入招警考试交流群:789859228领取资料考试交流。

二、编纂“两步走”步入尾声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

按照工作安排,我国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走”:

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总则。

第二步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18年12月以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截至目前,各分编草案均已完成了两次审议,其中,人格权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和婚姻家庭编草案完成了三次审议。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经常委会二审或三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均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听取中央有关部门、专家意见,到一些地方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2017年已经出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入草案,重新编排条文序号,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各分编草案不断完善

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共7编。相比此前,各分编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一)总则编草案:结构和内容不变

第一编总则编草案基本保持了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把“附则”移至法典的最后部分规定。

(二)物权编草案:完善居住权有关规定

第二编物权编草案共5个分编、20章、258条,此次是物权编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主要有两处修改完善:

一是完善了居住权制度。居住权是物权编草案中一个新增的亮点。为了使居住权制度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草案三审稿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增加规定“居住权期间”;完善居住权设立制度,将“居住权无偿设立”修改为“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进一步明确居住权期间的规定,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是完善流押、流质有关规定。草案二审稿规定,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不得事先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草案三审稿明确,当事人事先作出此类约定的,仍享有担保权益,但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三)合同编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第三编合同编草案共3个分编、29章、526条。此前,合同编草案已经进行了二审。此次主要修改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禁止高利放贷。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此前,草案二审稿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删去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规定。合同一旦陷入僵局不能履行了,该如何破解?对此,草案二审稿规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但对于这样的规定,有意见提出,规定违约方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与严守合同的要求不符。对个别合同僵局问题,可以考虑通过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或者其他途径解决。草案三审稿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相关规定。

三是完善建设工程合同有关规定。实践中,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的现象并非鲜见,且情况复杂。根据此前草案二审稿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除存在违法情形外,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对此,有的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这样规定不利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也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不公平。草案三审稿删去该条规定。

四是完善保理合同有关规定。草案二审稿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一章。对此,有的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这一内容有利于促进保理行业健康发展、解决企业融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建议予以进一步完善。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保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规定: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款、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规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编辑:华图小警)

图书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