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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200个必背考点速记(4)

2016-09-08 08:55:33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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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和部分刑罚的执行。

  2,公安刑事司法的主要措施

  侦查措施

  (1)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不得少于2人。应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情节或无罪辩解。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传唤时间比较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传唤。讯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在侦查机关一先次讯问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律师可以为其取保候审。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制作笔录。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证人地点可以是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人证言。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勘验检查:勘察现场时,应持有《刑事犯罪现场看查证》,必要时请专门知识的人,必须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人身检查:除紧急情况外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如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的,而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侦查员或医师进行。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侦查机关有权决定解剖,但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侦查实验: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行为。

  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不得少于2人。搜查时出示《搜查证》,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侦查员进行。不用《搜查证》可以搜查的情形(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扣押物证书证:现场勘查中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对扣押的无证书证,开列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附卷。

  鉴定

  通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的管辖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过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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