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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每日一练(2016.9.2)

2016-09-02 10:26:42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导读】华图招警考试频道同步华图教育发布: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每日一练(2016.9.2),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大家加入招警考试交流群:789859228领取资料考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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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是2016年9月2日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每日一练,希望大家好好练习,做好招警考试备考工作。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公民王某在出国前委托其好朋友魏某将一套131平米的房子出售,魏某正欲打广告,其朋友连某找到了他,称要买王某的房子,并暗示如魏某压价出售,其将会给他好处费。于是魏某对在国外的王某谎称,其房子出现质量问题,只好低于市场价10万元出售,王某信以为真,只好接受。事后,连某给了魏某好处费3万元。一年后王某回国探亲,知道此事,愤而将魏某起诉至人民法院。王某经济损失的承担者应当是( )。

  A.魏某

  B.连某

  C.魏某和连某承担连带责任

  D.魏某和连某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一先,恶意串通一先需要有双方损害第三人的恶意,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如果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第二,恶意串通需要恶意串通的双方事先存在着通谋,这一先是指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即串通的双方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非法目的,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其次,当事人互相配合或共同实施该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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