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14 15:59:57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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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甘肃公安招警考试公告已经公布,考试时间定于2016年4月23日、24日。全国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首次统一招警笔试有在2016年4月23、24日举行。笔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申论、行测)和专业科目(参考公安专业知识、公安执法(法律)相关内容)的两种。正式公告暂未发布。华图招警考试频道为大家提供公安基础知识备考指导,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考点精讲一:公安刑事执法的主要内容
1.侦查行为
侦查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搜查;查
封、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鉴定;技术侦查措施;通缉。
2.刑事强制措施
考点精讲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含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诉讼活动。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
于二人,讯问应当场制作讯问笔录。
2.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
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期间: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 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的特别要求: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讯问聋哑人时的特别要求: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6.聘请律师: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考点精讲三: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其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活动。
询问证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询问证人的主体: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询问证人的地点: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进行询问的几种情况:
①案情涉及国家秘密,为了防止泄密;
②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以及住处周围的人员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保证证人、被害人如实地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
③证人、被害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的,为便于为证人保密,消除证人、被害人的思想顾虑。
3.询问证人的程序: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4.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即询问同一个案件的几个证人、被害人时,应一个一个地分别进行,个别询问,询问一个证人时不能有其他证人、被害人在场。这样主要是防止证人之间,被害人之间或证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串通,可以保证证人、被害人所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也有利于保守案情秘密,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5.询问笔录的规定:应当做好询问笔录,并将询问笔录交给证人、被害人进行核对,让他们看看有没有漏下的或记错的。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证人、被害人,应当向他们宣读。如果有漏掉或者有差错的,证人、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纠正。在证人、被害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让他们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写证词的,应当允许; 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被害人亲笔写证词。
6.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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