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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招警考试公安基础考点解读: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权

2016-02-11 08:23:44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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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权力,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进行警务活动时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公共行政权力。

  由于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故又称为公安机关的权限。

  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权

  (一)立案权

  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和必经程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前提。只有经过立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才有合法的依据,才能行使侦查权力。公安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行使立案权。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机关对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和接受的控告、举报、报案、自首等材料以及自诉人的起诉材料,通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并且属于本身的管辖范围时,经履行法定手续,将其确立为刑事案件的工作过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并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对于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立案材料的来源:①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有权利也有义务);②被害人的控告或者报案;③犯罪人的自首;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主动获取的材料(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并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⑤其他途径。

  (二)侦查权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权具有法定性,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及时地惩罚和制止犯罪,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侦查活动具有法定的内容和方式,即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1.专门的调查工作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活动;2.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

  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1.有权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2.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3.有权询问证人(包括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4.有权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检查;5.有权进行侦查实验;6.有权为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进行搜查;7.有权扣押物证、书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8.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刑事侦查对象的通信进行检查;9.有权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10.有权通缉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等。

  《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公安部政治部2013版教材新增)

  (三)刑事强制权

  刑事强制权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公安机关和其他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强制权力。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留、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

  (四)刑罚执行权

  公安机关负责以下刑罚的执行:(1)短期有期徒刑执行。对判处有期徒刑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公安机关代为执行。(2)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3)驱逐出境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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