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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招警行测常识备考指导: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2015-04-29 09:00:29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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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华图教育网为大家带来的是行测常识中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们好好掌握,做好浙江招警备考工作。

  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以及需要履行的基本义务有哪些?这些内容是我们必须了解的内容。在政法干警行测笔试中,常识部分也会涉及公民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因此,有必要对相关的内容进行分析概括,以便更好地复习记忆。

  综合来看,公民的基本义务有以下几点:

  第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宪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宪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第四,服兵役。《宪法》第55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依法纳税。《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六,其他基本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和受教育不仅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实战演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 )。

  A.权利 B.权力 C.义务 D.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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