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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五

2015-01-26 09:18:31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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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华图教育网带领大家了解的是法律常识中民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们好好掌握,做好招警备考工作。

  一、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支配一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是绝对权,也就是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义务人。

  (二)物权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4.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主要是有体物。

  5.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6.物权设立采用法定主义。

  7.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又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物权行为独立原则。

  4.公示公信原则。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除具有物权的共性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物权的特殊性。

  (二)所有权特征

  1.所有权是自物权

  2.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3.所有权具有弹性力和回归力

  4.所有权是其他财产权产生的基础

  (三)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实际上的占领和控制。占有是所有权最基本的一项权能,它总是表现为一种持续的客观的静止状态。

  2.使用。使用是指直接依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所有人对于自己的财产当然有使用权。同时,所有人也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将使用权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收益是指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

  4.处分。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在法律上的命运。处分权能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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