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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备考:公安机关的性质

2014-11-12 09:18:31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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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华图教育网带领大家了解的是公安基础知识中的公安机关的性质,希望考生们好好掌握,做好2015年招警考试备考工作。

  公安机关的性质是指公安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相区别的根本属性。认识公安机关的性质是确定公安机关职能、任务、职权等问题的重要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体现在公安机关的一切公安实践之中,体现在全体公安民警执行公安任务、行使公安职权的行为之中。

  公安机关的性质是: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因为它表明了公安机关的阶级本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的本质就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这个专政就是统治阶级凭借暴力强迫被统治阶级服从自己的意志并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秩序。在任何一个社会中,警察机关都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暴力工具,国家的性质决定警察机关的性质。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公安机关只能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性质。公安机关的这一性质表明:

  (一)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必须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二)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

  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权中,军队与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周恩来同志曾指出:“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

  (三)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在人民当家做主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公安机关是依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建立的,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以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任务为公安工作的总根据、总目标,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全部活动的依据,因而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公安阶级的这一阶级属性,使它与与剥削阶级国家警察机关的区别:

  第一,两种警察所维护的阶级利益不同。(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剥削阶级)

  第二,两种警察的专政对象不同。

  第三,两种警察专政的目的不同。

  第四,两种警察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不同。

  二、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知识链接: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权:治安行政处置权、治安行政处罚权、治安监督检查权、治安行政强制权;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权:立案权、侦查权、刑罚执行权、刑事强制权

  (一)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武器警械使用权)

  公安机关的武装性质,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纪律部队,执行武装性质的任务,配备武器装备。

  在我国,警察和军队、法庭、监狱一样,是国家的暴力工具,而这种暴力工具主要是通过其武装性质体现出来的。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机关,进行具有武装特点的公安业务训练,有集中统一的领导和指挥、严格的组织纪律和机动快速的反应能力,有适应于对付复杂的治安情况和突发事件的战斗体制,根据国家的统一装备标准,配备警用武器以及其他武装设施,着制式警服。公安机关担负着平息暴乱、骚乱,对付恐怖事件,追捕、围歼暴力犯罪,执行武装内卫等武装性质的任务。在执行上述任务中,可以采取武装战斗、武装镇压、武装警戒、武装巡逻、武装守卫、武装押解等方式和手段。

  公安机关尽管有武装性质,但它与军队是有区别的:

  第一是分工不同。警察的职能是对内,军队的职能是对外。

  第二是完成任务的手段不同。警察是通过管理、教育、改造、打击、防范等多种手段来完成任务,军队是通过军事行动来完成任务。

  (二)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力量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组成。

  我国的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个职能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是一种国家的活动,是国家组织的管理行为。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国防行政、外交行政、内务行政、治安行政、经济行政、教育行政等。治安行政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内容之一,治安行政管理是国家其他行政管理得以正常实施,并取得社会效益的有力保障。我国公安机关就是专门掌管社会治安、行使国家治安管理权的专门机关,这是公安机关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不同之处。

  (三)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刑事司法力量

  我国的公安机关不是单纯属于行政执法机关,而是兼有刑事司法属性的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刑事侦查机关,依法承担刑事侦查、预审、采取和执行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羁押看管犯罪嫌疑人和执行部分刑罚等任务。

  在刑事诉讼中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

  因而,公安机关不仅是治安行政机关,同时也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刑事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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